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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服務費等(2025-10-1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16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286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被 告 楊昇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88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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