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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17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79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雄

被 告 黃郁升

訴訟代理人 黃千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千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被告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千雄、黃郁升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參拾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

司、黃千雄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

限公司、黃千雄、黃郁升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並均

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辯稱其有意願調解,就原告要求每月至少還款新臺幣1萬元須再評估等語外,對於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2項、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50元

合 計 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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