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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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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悅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采納電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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