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2026-08-12)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2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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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補字第114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且聲請人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簡 曉 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