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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2026-08-12)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2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補字第114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且聲請人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簡 曉 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