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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145號

債 權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慶敏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對已於111年6月16日死亡之債務人邱慶敏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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