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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羅伊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6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X-153676-4 1 84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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