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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免責(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消債職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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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鴻耀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A01應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A01,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嗣改為聲請清算,後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自113年3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執行清算。又依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資料,顯示債務人財產有:存款1,006元;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1份(保單號碼:TWAF235140,保單解約金為9,244元,清算執行卷卷一第193頁);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1份(保單號碼:Z000000000,保單解約金為14,726元,清算執行卷卷一第219頁);土地一筆(地號: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分之1)、建物兩筆(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權利範圍為2分之1;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權利範圍為2分之1)。本院司法事務官命債務人提出與上開存款及南山人壽保單、安達人壽保單解約金等值之現金到院分配,並由管理人對上開不動產進行變價拍賣程序,惟經3次公開拍賣皆無人應買,此部分有113年度桃清算仁字第6號案卷可稽。嗣債務人提出與上開存款、安達人壽保單、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等值之現金共計24,976元到院分配(計算式:1,006+9,244+14,726=24,976),且均經分配完畢,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2月5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裁定將債務人之不動產返還債務人,並終結清算程序而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卷可稽而堪予認定。本件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於裁定終結清算後、裁定免責前,依職權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渠等陳報情形如下:

(一)債務人陳報:「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之事由,請鈞院准予為免責裁定。」(清算執行卷卷二第99頁)。

(二)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對債務人為免責之裁定一事無意見(清算執行卷卷二第63頁)。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不免責事由等語(清算執行卷卷二第61、65、69、73、79、81、91頁)。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查債務人每月收有餘額,名下亦有尚未處分之不動產,倘持續進行拍賣程序,應得變現以使各債權人獲部分償還,尚難因多次執行流標,而謂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有變價不易之情形。」(清算執行卷卷二第89頁)。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

(一)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事由:1、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為本件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13年3月29日)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綜合考量各項情況以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及有無濫用清算程序之情節,而為認定債務人有無固定收入,如現有收入,並於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下稱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支餘額),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2、依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之認定,債務人於生聲請清算時之每月收入為36,000元,其每月支出包含個人生活費19,000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6,000元。又債務人未另行主張清算期間之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有何變化,是以,本院認開始清算後,債務人之每月收入為36,000元,必要支出為35,000元,以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有餘額1,000元。3、依債務人提出之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書(清算執行卷卷一第207頁),於聲請清算前二年期間(即110年9月起至112年8月止之期間),其收入所得總額為877,219元,必要支出總額為840,000元。則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期間之所得收入為877,219元,扣除該段期間必要支出總額840,000元後,尚有餘額37,219元(計算式:877,219-840,000=37,219)。4、據上,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後有固定收入,且每月收入減去支出後,尚有餘額1,000元;又其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支餘額為37,219元;另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執行程序中僅受分配18,976元(清算執行卷卷一第513至516、651頁),顯然低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支餘額,核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支餘額」之應不免責事由。

(二)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按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本件債權人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不免責之情事,本院自難認債務人有該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存在,且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債務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六、另本院雖裁定不免責,惟日後債務人仍得繼續清償債務,並於符合消債條例規定得為免責裁定之要件後,得另行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冬 鈺

附錄: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

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A) 清算程序已受分配清償之數額(B) 須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C)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2,340元 5.13% 1,909元 974元 935元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1,685元 2.77% 1,031元 525元 506元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4,002元 2.55% 949元 484元 465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4,596元 9.24% 3,439元 1,753元 1,686元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8,381元 5.49% 2,043元 1,040元 1,003元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1,569元 9.06% 3,372元 1,719元 1,653元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229元 4.72% 1,757元 896元 861元 8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38,612元 6.60% 2,456元 1,252元 1,204元 9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32,165元 8.12% 3,022元 1,541元 1,481元 10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24,976元 18.29% 6,807元 3,470元 3,337元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39,758元 16.83% 6,264元 3,194元 3,070元 1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08,702元 5.57% 2,073元 1,058元 1,015元 1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17,125元 5.63% 2,095元 1,070元 1,025元 說明: 1.「債權額」及「債權比例」是依本院113年8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清算執行卷卷一第291至303頁)。 2.(A)欄計算式:37,219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3.(B)欄是依本院114年9月12日公告之分配表(清算執行卷卷一第513至514頁)。 4.(C)欄計算式:(A)欄-(B)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