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桃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詩宜
相 對 人 蘇盈霖即天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為新臺幣2,0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智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