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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5-1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桃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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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6號

原 告 魏志淦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 告 嚴孝正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邵新恩

被 告 輝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訴訟代理人 曾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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