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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桃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詩宜

相 對 人 蘇盈霖即天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為新臺幣2,0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智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