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之執行(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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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執消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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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廖幸雄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林陳秀英
債 權 人 廖信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存款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31,038元,前經債務人向本院繳納,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告、送達證書及領款收據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