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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17)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4-17 案號:竹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2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羅房鴻

被 告 絲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7,270元,及自民國114年10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勁順企業社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同意上開公司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自114年10月25日起未依約繳納分期價款,尚餘1萬7,270元未清償,依契約約定,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並依年息16%計算遲延利息。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分期價款繳納明細、被告線上申請資料、被告所有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為證。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物品名稱 分期總金額 分期期間 剩餘價款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2024 iPad Air 11吋 WiFi 128 GB M2晶片平板電腦 19,198元 113年12月25日至 115年11月25日 10,971元 2 勁順企業社 攝影寫真 11,288元 114年5月25日至 115年4月25日 6,299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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