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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2026-06-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破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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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巧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破字第5號裁定

駁回後,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

破抗字第6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巧文破產。

選任童吉祥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亦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擔任配偶林詠育經營之勇澤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勇澤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嗣因勇澤公司因無力還債並停業,聲請人目前負債總計新臺幣(下同)7,5,028,000元、現有財產價值總計40,212,316元,所餘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一查明債務金額欄所載之債務,有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1月23日(115)和法字第1150100396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債權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債權狀、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111、121至137、23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8條、第108條、第109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原陳報之財產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5之土地及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5年5月26日拍賣,由第三人拍定並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3853號卷可參,而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3、4至5之土地及建物分別拍定總金額為13,899,999元、16,151,615元,縱以債權人之本金計算,聲請人至少積欠45,588,868元之債務(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又聲請人現僅有現金412,316元,足認聲請人之資產顯已無法清償債務,本件聲請人具破產原因,堪以認定。次按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破產法第82條定有明文。次查,聲請人現任職義大醫院,每月實領薪資約為52,000元,有彰化銀行岡山分行存摺交易明細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依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6個月,則聲請人破產財團之資產約為1,972,316元(計算式:52000×30+412316=0000000)。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若經宣告破產後,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參考司法院所公布之114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9,248元,聲請人另須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3人,有戶口名簿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5至167頁),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為48,120元(計算式19248×2.5=48120),參以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6個月,則聲請人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前開破產財團資產支應之必要生活費用約1,443,600元(計算式:48120×30=0000000)。又依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人若經宣告破產後,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列入財團費用,其報酬並由法院斟酌案情繁簡、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時間長短、分配是否適當等事項,參酌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酬金標準斟酌核定之,約為5萬元至10萬元不等。經審酌聲請人資產項目尚屬單純,而其破產債權則多屬借貸、保證等金錢債務,則所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不致逸脫上開範酬。又破產監查人亦為破產程序必備機關,依破產法第128條規定,破產法第84條規定於監查人亦準用之,是監查人之報酬應視為管理破產財團之費用,而列為財團費用。是破產程序所需支付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破產監查人之報酬以及登報公告、製作表冊、往返法院閱覽案卷、召開會議、開庭、通知債權人等相關費用,認應約為15萬元。是以,聲請人之破產財團數額,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破產管理人、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及相關程序費用,應仍有約378,71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378716),自應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從而,聲請人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有前述破產原因,且其財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並支應破產財團所聲費用及債務,具有破產實益。是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審酌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願任破產管理人之會員名冊中之童吉祥會計師具會計師資格,實具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能力,復經本院徵詢,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見本院卷第223至227頁),爰依前開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

六、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破產法第64條固有明文,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未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此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決定,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聲請人聲明之債務金額 (新臺幣) 債權發生原因 查明後債務金額 (新臺幣)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63,939元 房屋貸款 本金13,863,939元 20,791,165元 保證債務 本金18,264,057元 10,443,575元 保證債務 本金10,443,665元 53,376元 信用卡債務 本金23,376元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33,318元 保證債務 本金9,233,318元 17,069元 信用卡債務 本金15,423元 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7,000元 保證債務 本金416,658元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56,558元 保證債務 本金2,556,558元 本金4,351,488元 5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3,192,000元 保證債務 本金3,192,000元 6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7,100,000元 保證債務 本金7,100,000元 7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360,000元 保證債務 本金6,180,000元 總計 本金75,640,482元

附表二:

編號 財產名稱 拍定金額 (新臺幣) 抵押權人 備註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7,459,999元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總拍定金額13,899,999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15/10000) 4,00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1/2) 2,180,000元 26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4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3,655,615元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總拍定金額16,151,615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1/1) 2,240,000元 256,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6 現金 412,3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