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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2025-08-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4 案號:執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星君會計師即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監 查 人 戴振元林淵源

破 產 人 正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哲

債 權 人 林淵源賴怡卉鄭育婷李清順胡凱翔

王信夫王永宏李建章王婧卉吳文旗孫振銘林忠義楊凱智簡暉逢邱東成

柳凱強張芝菁柳石松顏豐琪顏碩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昭月

債 權 人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洪彩燕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昇進水泥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翊豪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林宗宏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戴振元詠盛益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敦超

債 權 人 湖山吊車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銘元

債 權 人 智盛軌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東原

債 權 人 鼎旺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芊

債 權 人 林幸君陳力維翁子涵

債 權 人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賢

債 權 人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債 權 人 陳盈豪謝宏緯詠慶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坤

債 權 人 鼎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向仁

債 權 人 全成起重行

法定代理人 沈俊帆

債 權 人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債 權 人 臺灣歐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琇

債 權 人 瑋崗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涂嘉瑋

債 權 人 野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日

債 權 人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債 權 人 遠大興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蕙蓉

債 權 人 久昊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翊豪

債 權 人 高力壓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山

債 權 人 配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智

債 權 人 林振榮陳永峯德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明陽

債 權 人 寶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麟

債 權 人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吳孟峰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優先債權人之

分配表認可並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優先債權人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且破產財團已取得可供分配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1,129,980元(尚未扣除財團費用),聲請人擬先分配財產予優先債權人,次依債權比例分配予普通債權人。茲聲請人已就優先債權人部分,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爰聲請予以認可並公告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優先債權除外)。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為11,129,980元(包含銀行存款、定存、銀行利息,尚未扣除財團費用),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資產變現與負債清償表附卷可參,聲請人擬就優先債權人部分共4,413,309元先行分配,於法並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優先債權人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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