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6-1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黃佑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3,84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人即特約商購買商品及服務,並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3萬,7680元,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依分期之期數,每期繳付價金,如未依約定按時清償任一期款項,其餘尚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款項即未再繳付。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3,84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暨合約書及約定書、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查,被告自114年1月25日起即未清償,而附表二所示之交易自114年3月25日起,遲付之金額始達總價款5分之1,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附表一之分期買賣契約於上開期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原告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准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部分極微,且非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編號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各期未清償金額計算式 1 1萬2,606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062+2,543+2,619+1,106+1,276 2 1萬2,606元 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062+2,543+2,619+1,106+1,276 3 2萬0,845元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033(附表二編號1之餘數)+9,717(附表二編號2之餘數)+2,619+2,200(附表二編號4之餘數)+1,276 4 3,895元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19+1,276 5 3萬1,859元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0,583(附表二編號3之餘數)+1,276 6 2萬2,034元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2,034(附表二編號5之餘數) 合計 10萬3,845元 N/A N/A N/A
附表二: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商品 分期金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價 (新臺幣) 分期起訖期間 (民國)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S+級福利品iPhone 16 6.1吋 128G 5,062元 6期 3萬375元 自113年10月25日至114年03月25日 1萬5,157元 2 電電電腦商行 MSI thin A15 B7UCX-032TW 微星戰鬥電競筆電R5-7535HS RTX2050 4G8HB DDR5 512GB PCle 15.6吋 FHD 144Hz W11藍色 2,543元 9期 2萬2,885元 自113年10月25日至114年06月25日 1萬4,803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hone 16 Pro Max 256G 6.9吋 2,619元 18期 4萬7,145元 自113年11月25日至115年04月25日 4萬1,059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護套+掛繩組 Apple AirPods Pro 2 USB-C 充電盒 1,106元 6期 6,641元 自113年11月25日至114年04月25日 4,412元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iPhone 16 128G 6.1吋 1,276元 24期 3萬634元 自113年12月25日至115年11月25日 2萬8,414元 合計: 1萬2,606元 13萬7,680元 10萬3,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