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4-10-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貽羢(原名:范貽羢、范秀華)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鍾貽羢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償債能力有限,無能力累積財產清償債務,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故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前雖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踐行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故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號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債務概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額雖為新臺幣(下同)465萬4,448元,然經本院函請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後,依債權人各該陳報狀所示,聲請人對全體債權人之無擔保債務如附表一所示,合計為1,476萬6,317元。
㈢聲請人資力狀況:⒈薪資收入:聲請人主張其先前於台埔茶葉農特產商店竹山店擔任門市銷售人員,有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為證;依聲請人所陳:其薪資係以日薪1,100元加計其餘獎金及加班費計算,平均每月薪資約2萬5,905元,惟因妊娠中有迫切流產情事,經醫囑建議多休養,遂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留職停薪,目前無收入等節,據其提出112年12月至113年6月間之薪資袋為證,並有衛生福利部孕婦健康手冊、留職停薪申請書、迎杏福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為憑,堪為採信。⒉其他財產:聲請人之存款僅餘2,823元【計算式:495+666+70+1,592】,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109年8月出廠);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此外,聲請人即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此有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結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存款歷史對帳單、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存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華泰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客戶對帳單、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幣活期存款交易明細、中華郵政東勢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上開機車行照執照、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6日台壽字第1130020086號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投保證明、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8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32161號函、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日安總保字第1130724012號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5日保誠總字第1131382號函、109至111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㈣聲請人支出狀況: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房租、水電瓦斯費、雜支、醫療費等共計1萬7,349元等語,有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加油費、燃料費、電信費及醫療費用收據,核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計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7,076元相當,堪認其每月確有支出1萬7,349元之必要。
㈤綜上,聲請人目前既無收入,負擔前揭支出尚有不足,已無力清償債務總額1,476萬6,317元,遑論後續尚有利息或違約金持續衍生;另酌以聲請人其他財產價值並不高,所能提供清償債務範圍亦屬有限,堪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此外,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尚有其他財產可充作清算財團,應有清算實益,故聲請人聲請清算,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基準日(民國)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萬7,096元 未陳報 2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57萬3,306元 113年7月13日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萬5,416元 113年7月13日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萬6,772元 113年7月13日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8萬6,659元 113年7月13日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萬8,836元 113年7月13日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萬7,013元 113年7月13日 8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7萬8,924元 113年7月13日 9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萬6,172元 113年7月13日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萬6,423元 113年7月13日 1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1萬5,326元 113年7月13日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萬2,926元 未陳報 1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萬4,172元 未陳報 1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萬7,276元 113年7月13日 合計 1,476萬6,317元
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保險公司 筆數 預估之保單解約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 基準日(民國) 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筆 無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筆 無 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筆 1萬635元、7萬4,725元、 5萬705元 113年8月1日 4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筆 7,215元 113年7月23日 5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筆 已失效 6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筆 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