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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竊盜等(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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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邹達輝

(現在法務部○○○○○○○○○○○執行,暫寄押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3

55、14397、18006、23218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邹達輝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邹達輝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19時4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哈哈星球商店內,見許晁郝在玩遊戲機時,將iPhone 14藍色手機1支(門號:0925XXX813號,實際門號詳卷)放置在該店內長椅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手機放入口袋內,得手後即離開現場。

㈡於112年12月13日19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板橋捷運站往板橋火車站之連通道內,向路過該處之秦思妍稱因手機遺失需撥打電話向客服掛失欲借用手機,秦思妍同意後便將手機交予邹達輝,邹達輝取得手機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撥打電話之際,徒手竊取秦思妍所有、該手機內所插SIM卡(台灣大哥大,門號:0984XXX104號,實際門號詳卷)得手,即將上開手機歸還秦思妍。於取得上開SIM卡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將之插入不詳手機內,未經秦思妍同意或授權,即以秦思妍之身分重新申辦密碼登入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經營之MOMO購物APP,以秦思妍名義同意分期付款,並輸入收貨人「吳政洲」、收貨電話「0900XXX183」、收貨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即盟園旅店)等資料以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表示秦思妍同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商品金額之意,而偽造不實消費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復將上開內容不實之電磁紀錄傳輸與富邦公司而行使,致該公司陷於錯誤,認係秦思妍欲購買而同意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商品,足以生損害於富邦公司、秦思妍與吳政洲。惟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經秦思妍發現未訂購上開物品即時取消訂單,未送達上址而未遂;附表二編號10至11所示之商品則於同年月14日某時許,由不知情之送貨人員送達至邹達輝斯時居住之盟園旅店,復由邹達輝指示不知情之旅店服務人員收取上開商品後轉交予己。

㈢於112年12月2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地下1樓之廣場,向在該處之李昱緯稱因手機遺失需撥打電話向客服掛失欲借用手機,李昱緯同意後便將手機交予邹達輝,邹達輝取得手機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撥打電話之際,徒手竊取李昱緯所有、該手機內所插SIM卡(台灣大哥大,門號:0958XXX520號,實際門號詳卷)得手,即將上開手機歸還李昱緯。於取得上開SIM卡後,另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將之插入不詳手機內,未經李昱緯同意或授權,即以李昱緯之身分申辦Zingala銀角零卡及註冊MOMO購物APP,復以李昱緯名義登入該APP,以李昱緯名義同意付款,並輸入收貨人「李昱緯」、收貨電話「0900XXX183」、「0958XXX520」、收貨地址為盟園旅店等資料以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表示李昱緯同意支付如附表三所示商品金額之意,而偽造不實消費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復將上開內容不實之電磁紀錄傳輸與富邦公司而行使,致該公司陷於錯誤,認係李昱緯欲購買而同意交付如附表三所示商品,足以生損害於富邦公司、李昱緯。惟其中附表三編號5至7所示之商品因邹達輝取消訂單故未出貨而未遂;附表三編號1至4、8至9所示之商品則分別於附表三「備註」欄所示之時間,由不知情之送貨人員送達至邹達輝斯時居住之盟園旅店。邹達輝又以李昱緯名義透過網際網路連接Goole play網路商店,使用該SIM卡小額付費功能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遊戲點數,表示李昱緯同意支付如附表四所示遊戲點數金額之意,而偽造不實消費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復將上開內容不實之電磁紀錄傳輸與Google Play網路商店而行使之,致Google Play網路商店及台灣大哥大電信均陷於錯誤,而將上開遊戲點數儲值於邹達輝指定之網路遊戲帳號內,因此取得如附表四所示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且足生損害於李昱緯、Google Play 網路商店及台灣大哥大電信。

㈣先於113年2月5日13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登入蝦皮購物,以帳號「a00000000」、收件人「吳政洲」、收件人電話「0000000000」等資料向經營蝦皮賣家帳號「jsjewelry」之鄭濠松訂購如附表五所示之商品,嗣邹達輝知悉上開貨物已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統一超商秋雅門市後,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同年月7日9時41分許,攜帶客觀上具危險性、足以對人之生命及身體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美工刀1支,前往上開超商,向該店店長趙春棠稱欲先檢查包裹,而將裝有如附表五所示之商品包裹紙箱共5件持至用餐區後,即以美工刀割開包裹紙箱,而竊取如附表五所示之商品得手,再持膠帶將上開包裹紙箱重新黏貼歸還超商店員,旋離開現場。

二、案經秦思妍、鄭濠松、趙春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李昱緯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被告邹達輝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是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易字卷第268、274、282頁),核與證人即手機門號0900XXX183號申設者賴芳芸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手機門號0900XXX183號實際使用者賴豐裕、手機門號0981XXX211號申設者劉宜慶、證人即盟園旅店服務人員黃美芝於警察案件查訪紀錄、偵訊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14355號【下稱偵一】卷第130至131頁、113年度偵字第23218號【下稱偵四】卷第29至31、33、141至146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六「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電磁紀錄,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以網路線上分期付款、小額付款方式消費,係手機門號持有人在網路商店網頁,輸入其門號及付款資訊等認證資料,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用以表徵門號持有人有透過網路消費支付價款之意思,是未經他人之授權同意,擅自輸入他人門號、APP訂購資訊等電磁紀錄,以虛偽表示係由門號持有人向該網路商店購物消費之意,該等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而顯示文字內容,既足以表示用意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之準私文書。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

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1至9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0、11部分);就犯罪事實一

㈢所為,係犯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至4、8至9部分)、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三編號5至7部分)、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四部分);就犯罪事實一

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㈢修正起訴法條之說明:⒈起訴書就犯罪事實一

㈢所示犯行,均漏載被告所為尚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惟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係分別以告訴人秦思妍、李昱緯名義登入MOMO購物APP、Google play商店購買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商品及遊戲點數,顯係對富邦公司、Google Play網路商店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甚明,而此部分罪名與原起訴部分各有想像競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告知被告應就此部分罪名一併攻擊及防禦(見易字卷第185、267、273頁),自得一併審理。⒉起訴書就犯罪事實一

㈢所示犯行,認被告所為均構成詐欺取財「既遂」罪,惟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三編號5至7所示商品,均未實際取得上開商品,自尚未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達未遂階段。此部分起訴意旨容有未洽,然僅屬既遂、未遂行為態樣之區分,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⒊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所詐取者,係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即應論以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附表五所取得者為遊戲點數,並非實際上之財物,此部分即應論以詐欺得利罪,是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亦係成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兩者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審理時亦使被告實質答辯而無礙其訴訟防禦權之充分行使,且兩罪法定刑相同,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罪數:⒈被告就附表二、三、四所示多次冒用告訴人秦思妍、李昱緯名義消費之行為,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⒉被告就附表二、三、四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㈡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包含未遂);犯罪事實一

㈢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包含未遂)、詐欺得利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⒋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㈠所犯竊盜罪、犯罪事實一

㈡所犯竊盜、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罪事實一

㈢所犯竊盜、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罪事實一

㈣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6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四肢健全,並無不能謀生之情事,卻以上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並以竊得之SIM卡冒用他人名義消費而取得財物及利益,所為嚴重影響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均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之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及工作狀況(見易字卷第28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另涉犯竊盜、詐欺、偽造文書案件,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與被告本案所犯前述各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故於本案均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取得iPhone 14藍色手機1支、如附表二編號10、11、附表三編號1至4、8至9、附表五所示之物與附表四所示之遊戲點數,均屬其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告訴人秦思妍門號0984XXX104號、李昱緯門號0958XXX520號之SIM卡,固亦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然本院考量SIM卡本身價值低微,且申請補發容易,是若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

㈣用以犯加重竊盜犯行之美工刀1支,未據扣案,綜觀全卷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螺絲起子尚存在,且衡諸此等物品價值通常不高,為日常得輕易入手之物,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 應沒收之物 1 犯罪事實一

㈠ 邹達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iPhone 14藍色手機1支(門號:0925XXX813號) 2 犯罪事實一

㈡ 邹達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iPhone SE2 128G手機1支 ⒉手機/11吋平板伸縮支架1組 3 犯罪事實一

㈢ 邹達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⒈iPhone 15 128G手機1支 ⒉iPhone15 6.1吋空壓氣塾透明防摔保護殼、9H全滿版高清鋼化保護貼各1組 ⒊黃金9999金條元寶金豆多選1(金重:1錢)1組 ⒋iPhone 12 mini 128G 手機1支 ⒌五福送財金牛手錬1串 ⒍價值共計新臺幣2萬9,700元之遊戲點數 4 犯罪事實一

㈣ 邹達輝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黃金(兩錢)5組

附表二:

編號 訂購日期 商品名稱 商品金額 (新臺幣) 送達時間 1 112年12月13日19時16分許 【GJS金敬順】交換禮物黃金9999金條元寶金豆多選1(金重:1.00錢) 9,265元 並未寄送成功 2 112年12月13日19時16分許 【迎鶴金品】黃金9999招財投資元寶(0.5錢) 5,308元 3 112年12月13日19時35分許 【GJS金敬順】交換禮物黃金9999金條元寶金豆多選1(金重:1.00錢) 8,908元 4 112年12月13日19時33分許 【Apple】iPhone 13(128G/6.1吋) 2萬1,200元 5 112年12月13日 19時43分許 【迎鶴金品】黃金9999招財投資元寶(0.5錢) 5,308元 6 112年12月13日 19時45分許 【迎鶴金品】黃金9999招財投資元寶(0.5錢) 5,521元 7 112年12月13日19時57分 【迎鶴金品】黃金9999招財投資元寶(0.5錢) 5,468元 8 112年12月13日20時2分許 【Apple】A級福利品 iPhone11128G6.1吋(贈充電組+螢幕玻璃貼+氣墊空壓殼) 9,974元 9 112年12月13日20時21分許 【迎鶴金品】黃金9999招財投資元寶(0.5錢) 5,447元 10 112年12月13日20時26分 【Apple】A級福利品 iPhone SE2 128G4.7吋(贈充電組+玻璃貼+保護殼) 5,829元 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 11 112年12月13日20時26分許 贈落地手機/11吋平板伸縮支架(市價299) 0元 實際消費金額合計: 5,829元

附表三:

編號 訂購日期 商品名稱 商品金額 (新臺幣) 送達時間 1 112年12月2日21時38分許 【Apple】iPhone 15(128G/6.1吋) 2萬8,400元 112年12月3日 2 112年12月2日21時38分許 【YOMIX優迷】iPhone15 6.1吋空壓氣塾透明防摔保護殼 0元 112年12月3日 3 112年12月2日21時38分許 【YOMIX優迷】iPhone15 6.1吋9H全滿版高清鋼化保護貼 0元 112年12月3日 4 112年12月2日22時15分許 【GJS金敬順】黃金9999金條元寶金豆多選1(金重:1.00錢) 9,269元 112年12月4日 5 112年12月2日22時20分許 【GJS金敬順】黃金9999金條元寶金豆多選1(金重:1.00錢) 9,269元 未出貨(取消訂單) 6 112年12月6日2時46分許 【GJS金敬順】黃金9999金條元寶金豆多選1(金重:1.00錢) 9,269元 7 112年12月6日2時49分許 【GJS金敬順】黃金9999金條元寶金豆多選1(金重:1.00錢) 9,180元 8 112年12月6日12時16分許 【Apple】A級福利品iPhone 12 mini 128GB 5.4吋(贈空壓殼+玻璃貼) 1萬395元 112年12月6日 9 112年12月6日12時44分許 【Selene】五福送財金牛手錬 325元 112年12月8日 實際消費金額合計: 3萬9,120元

附表四:

編號 訂購時間 消費項目 消費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12月2日21時23分許 VISA0001 -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元 2 112年12月2日21時23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元 3 112年12月2日21時23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500元 4 112年12月2日21時22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5 112年12月2日21時21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6 112年12月2日21時21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7 112年12月2日21時21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8 112年12月2日21時21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9 112年12月2日21時20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0 112年12月2日21時20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1 112年12月2日21時20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2 112年12月2日21時20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3 112年12月2日21時20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4 112年12月2日21時19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5 112年12月2日21時19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6 112年12月2日21時20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7 112年12月2日21時19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8 112年12月2日21時18分許 VISA0001 - 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19 112年12月2日21時18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0 112年12月2日21時18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1 112年12月2日21時18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2 112年12月2日21時17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3 112年12月2日21時17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4 112年12月2日21時17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5 112年12月2日21時17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6 112年12月2日21時16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7 112年12月2日21時16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8 112年12月2日21時16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29 112年12月2日21時16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30 112年12月2日21時15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31 112年12月2日21時15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32 112年12月2日21時15分許 VISA0001-遊戲點數 1000點(星城Online-火箭升空啦) 1,000元 實際消費金額合計: 2萬9,700元

附表五:

編號 訂購日期 訂購商品 商品金額 (新臺幣) 1 113年2月5日13時20分許 黃金(兩錢) 1萬9,800元 2 113年2月5日13時18分許 黃金(兩錢) 1萬9,800元 3 113年2月5日13時15分許 黃金(兩錢) 1萬9,800元 4 113年2月5日13時15分許 黃金(兩錢) 1萬9,800元 5 113年2月5日13時11分許 黃金(兩錢) 1萬9,800元 商品金額合計: 9萬9,000元

附表六: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犯罪事實一

㈠ ⒈告訴人許晁郝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13年度偵字第18006號【下稱偵三】卷第11至16頁) ⒉112年11月24日哈哈星球商店內、112年12月15日南雅夜市監視器畫面擷圖及112年11月30日盤查現場照片(見偵三卷第21至25頁) 2 犯罪事實一

㈡ ⒈證人即告訴人秦思妍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及證述(見偵一卷第11至13、89至93頁) ⒉告訴人秦思妍手機號碼0984XXX104號112年12月13日至112年12月20日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資料(見偵一卷第51至57頁) ⒊告訴人秦思妍提供之113年1月22日來電紀錄、備忘錄、繳款紀錄及MOMO購物網APP訂單紀錄(見偵一卷第95至112頁) ⒋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113富邦媒體字第088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秦思妍MOMO購物網消費紀錄(見偵一卷第139至141頁) 3 犯罪事實一

㈢ ⒈告訴人李昱緯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四卷第17至28頁) ⒉板橋車站112年12月2日監視器畫面擷圖及翻拍照片(見偵四卷第35至41頁) ⒊告訴人李昱緯手機號碼0958XXX520號收受之簡訊翻拍照片及Zingala銀角零卡相關頁面擷圖(見偵四卷第45至46頁) 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台信數媒字第1130000197號函暨所附手機號碼0958XXX520號112年12月2日之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四卷第47至61頁) ⒌富邦公司113年2月21日函覆告訴人李昱緯112年12月2日至6日之訂單明細(見偵四卷第65至67頁) ⒍富邦公司113年4月10日函覆暨所附告訴人李昱緯112年12月2日至6日之訂單明細及配送單據翻拍照片(見偵四卷第69至71頁) ⒎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113年仲信字第4號函暨所附告訴人李昱緯Zingala會員開通時間及會員資料(見偵四卷第73至77頁) 4 犯罪事實一

㈣ ⒈告訴人鄭濠松、趙春棠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13年度偵字第14397號【下稱偵二】卷第11至19、77至81、87至89頁) ⒉手機號碼0981XXX211號之申登人資料及113年1月22日雙向通聯紀錄(見偵一卷第119至121頁) ⒊113年2月7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二卷第27至29頁) ⒋遭破壞之包裹照片(見偵二卷第29至33頁) 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蝦皮電商字第0240424025P號)函暨所附使用者資料及訂單紀錄(見偵二卷第95至99頁) ⒍手機號碼0922XXX591、0981XXX211、0901XXX855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二卷第101至106頁) 共通證據: ⒈手機號碼0958XXX520、0900XXX183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四卷第79至81頁) ⒉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四卷第83至95頁) ⒊遠傳手機門號0900XXX183號預付卡客戶資料卡影本(見偵四卷第97至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