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32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被 告 孫玉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八千二百四十六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具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46元及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等語;後來於115年3月23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部分之請求為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等情,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各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頁及第6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照上開規定,即應准許。

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簽訂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應收帳款轉讓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商品,分期總價為8,414元,約定自114年4月25日至114年6月25日,計3期,每期繳款金額為2,806元;如未依約繳款,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並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又依照系爭合約,於分期付款合約生效時,該債權即已由富邦公司轉讓與原告。然而,被告就上開債務均未依約繳納,仍欠本金之餘額為8,246元。為此,依系爭合約第11條第1項、第2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上開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原告已有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應收帳款轉讓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至第23頁),並經本院查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故堪認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合約第11條第1項、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由被告負擔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