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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9-2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5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余銘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Apple】iPhone 15Pro Max 256G 6.7吋,並簽立零卡分期申請表(下稱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7,145元,且同意富邦媒體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如期繳款,迄尚積欠33,388元及利息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38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55號裁定自114年8月29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等情,有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55號裁定及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參,被告既已開始更生程序,且尚未終結,依前開規定,原告就本件非有擔保或非屬優先權之債權,即不得在債務清理程序外對被告行使權利,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且係無法補正之情形,爰裁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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