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4-30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1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則逸黃玲臻

被 告 林雍凱

輔 助 人 黃梅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特約商即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購買商品,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被告應依約繳款,且特約商與被告成立分期買賣契約交付買賣標的物後,特約商即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就上開分期債務,迄仍積欠分期本金新臺幣(下同)188,9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8,987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91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其母黃梅卿為輔助人,並增列其於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電子支付、購買申辦行動電話、或從事買賣契約標的金額逾10,000元之行為時,應經黃梅卿之同意,然其未經黃梅卿同意即為本件電子支付方式購買行為,且黃梅卿事後拒絕承認,是被告無庸負擔本件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仲信資融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紀錄等件為證(見鳳簡卷第29-30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分期買賣價金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茲就兩造間之爭點判斷如下:

㈠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民法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故受輔助宣告之人若未得輔助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輔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㈡查本院前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919號事件,審酌聯新國際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及訪視報告等件,裁定被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指定被告於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電子支付、購買申辦行動電話、或從事買賣契約標的金額逾1萬元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黃梅卿之同意,迄今維持上開裁定等情,有該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17頁),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核閱無訛,而本件原告所請求之分期付款債務,均為被告透過網路申請簽署分期契約完成交易,核屬以電子支付方式交易完成之購買行為,而為前開裁定所指被告應受限制之行為類型,且消費時點及還款期間均為被告受輔助宣告期間一節,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是被告為此等電子支付交易行為,應經輔助人事前允許,或得輔助人之事後承認契約始能生效,然原告就此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黃梅卿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表明拒絕為承認(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是本件分期買賣契約均應不生效力,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價款,於法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8,987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

編號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利率 1 6,792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4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28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19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835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50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4,17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08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076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90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01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5,04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70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35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1,46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51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1,31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4,995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7,21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459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 1,431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2 738元 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3 4,98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4 60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5 1,84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 3,839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 11,232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8 1,82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9 3,02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0 6,682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1 68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2 37,395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3 9,367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4 3,40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5 2,826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 8,968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7 17,280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8 46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9 1,30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0 13,24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1 96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2 1,008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3 462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